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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施工企业最怕的,就是企业经营出现不良、被主管部门通报或扣分,在整个2017年,企业违规投标的、串标被通报的、申请资质弄虚作假被处罚的,因重大安全事故被停工整顿的企业多达几千家,那些没有报道出来的则更多。


通过建设通数据,我们分析了10000+次企业通报或扣分情况,收集了住建主管部门五大类、41条企业不良信息,也发现了建企的投标死穴!仅过去一年,住建主管部门共查处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4216家,施工单位7535家,施工项目10620个,对建筑市场企业违法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威慑。企业经营信息出现不良,除了影响企业正常投标、业绩,还给企业带来了恶劣的负面影响,造成极大的损失。


发生这样的事,原因有企业经营管理层、投标员、标书制作员和商务人员对法律法规的怠慢,亦或不懂法律法规,但更多的情况则是明知故犯。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企业的相关人员需要知道企业的哪些行为会被通报、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不良、哪些情况会被要求停工整顿、哪些行为会影响或限制企业投标......,经营人员经营企业如履薄冰,真的不容易。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简介

(建筑施工单位不良范围)

  • 住建部、住建厅、住建委的认定标准

住建部制定的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大类、41条

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对涉及建筑市场最主要的责任主体制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

  • 其他主管部门

工商局: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年检问题等不良行为......

环保局:夜间噪声污染、未通过环评擅自施工建设等不良行为......

国税地税局:偷税漏税、逾期申报税务等不良行为......

法院:企业失信行为......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五大类:

  • 资质不良行为

  •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

  •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及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四、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事故方面: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3、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人员方面:

1、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2、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安全方面: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2、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4、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5、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6、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7、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8、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技术方面: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2、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

5、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6、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7、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8、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其他:

1、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1、恶意拖欠工程款

2、恶意拖欠工人工资

影响企业投标的不良行为

一、承揽业务不良行为会影响企业投标:

1、行贿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围标串标行为

  •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内定中标人;在公开招标情况下,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有利于内定中标人的资格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共同商定标底。

  • 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

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授意,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协助招标人串通投标人投标;一些不法招标代理机构为了非法经济利益,与投标人勾结,相互串通,出卖业主利益,从中谋取中标。

  •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几种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出现如下情形:

  • 招标文件惊人相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 招标文件中,错误的地方惊人一致,连错都错得一样。

  •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制作机器码一致。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 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 投标人代表签字时手发抖,签的名字与名片名字不一致。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或缴纳,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8、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9、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10、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11、售后服务条款雷同、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12、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三、除上述介绍的承揽业务不良行为会影响企业投标外,以下行为也会对企业投标造成影响:

1、扰乱招投标秩序,导致招标失败

2、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3、发生事故

4、拖欠工人工资

5、未参加资质动态核查,或在检查或考核中不及格、不达标

6、在一个扣分周期内累计已超过限定的次数或扣分范围

7、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

四、违规行为通报举例

1、扰乱招投标秩序,导致招标失败

2、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3、发生重大事故

4、拖欠农民工工资


5、未参加资质动态核查,或在检查或考核中不及格、不达标

6、工地扬尘治理不力,检查不合格,限制投标时间


7、在一个扣分周期内累计已超过限定的次数或扣分范围


8、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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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住建部、各地不良通报

原创整理:CBI建筑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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